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取得有关所得的个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公告》明确指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接受无偿赠送住房取得收入,个人从非单位取得赠送收入,均为“附带收入”,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但是,赠送给父母和子女的住房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关注襄阳营业执照代办,更多精彩内容等待您!单击:获取免费代理帐户解决方案。如需咨询,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与我们联系!
襄阳审计服务征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的一个重大调整是,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部分项目调整为按“附带所得”征税。“附带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与原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不变。”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无偿赠与房屋的所得,按照附带所得一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产所有人将房产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无偿将房屋产权授予负有直接扶养义务的扶养人或扶养人;第三种是因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而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襄阳税务代理公司《公告》还明确,将纳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养老金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列入“其他收入”项目调整为列入“工资薪金收入”项目。行政部税务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并未改变这部分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免税,剩余75%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税负没有变化。此外,《公告》还取消了部分原按“其他收入”征税的保单,包括保险公司向寿险投保人在保险期内未脱险支付的利息、个人股东从证券公司获得的返利收入、交易费用返还等。